王伟:数字经济时代信用立法与破产制度的协同
近日,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在2026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信用论坛上分享了对于数字经济时代信用立法与破产制度协同问题的认识。
信用立法与破产制度本质上具有协同性
一方面,破产的本质是信用破产。从破产制度的发展来看,破产法有一套复杂的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则,但其内核仍然是信用关系的终结。没有信用就没有破产,而没有破产制度,信用的失序与重构就难以恢复。由此来看,破产制度天然要以信用作为基础,同时又反过来对信用进行再调整。另一方面,诚信是破产制度运行的重要基石。债务豁免、破产重整等机制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恢复其信用和经营能力提供了机会,使其能够重塑信用。这就要求区分债务人是失能还是失信:“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属于失能,应该受到破产保护法的保护;而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务则属于失信,不应得到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应受到相应的失信惩戒。
数字经济时代推动信用立法与破产制度协同的重要性
当前,传统的信用制度和破产制度都出现了数字化趋势。从信用制度本身来看,信用制度出现了数字化平台化的趋势;从信用运行逻辑来看,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披露、公示和惩戒等传递过程都需要高度依赖数字化手段进行;从破产制度来看,破产财产是破产制度的一个核心运行基础。在数字时代,财产权利出现了“财产数字化”和“数字财产化”两大趋势。蓬勃发展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产生的替代数据也成为了信用的重要内容,数字资产由此成为了一种全新的财产方式。
数字经济时代推动信用立法与破产制度协同的若干思考
王伟教授提出了六方面建议:一是社会信用立法要充分反映数字信用建设要求。在信用主体的身份、财产、信用行为等方面要构建相应的数字信用体系。二是健全数字身份制度。自然人身份证制度、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为确立信用主体的数字身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信用制度和破产制度建设过程当中,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相关主体数字身份制度。三是健全数字化财产登记制度。在财产领域建立数字化机制,切实反映“财产数字化”“数字财产化”的双重趋势,建立和完善数字化财产登记制度。四是强化信用信息的共享披露机制。建立完善金融征信体系、商业征信体系以及平台替代数据的披露共享体系等。五是强化数字技术在甄别诚信债务人方面的作用。通过推动大数据、区块链、隐私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运用以及数据之间的比对、验证,及时发现债务人的异常交易行为、逃避债务等方面的不诚信行为。六是强化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将欺诈、舞弊、逃避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纳入失信名单,进行失信惩戒;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通过绿色审批通道、破产援助等给予其必要的守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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